出口鋰電池危包證辦理指南
你好!我們公司第一次出口鋰電池,船舶公司要求我們提供危包證,請問需要怎么辦理呢?
危包證的辦理很簡單,下面我來介紹具體要求,請拿出小本記下吧。
什么是危包證?
我們通常所說的“危包證”就是《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為什么要辦理危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yè),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yè),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根據(jù)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的要求,鋰離子電池分類可能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huán)境物質),應按照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要求對其實施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監(jiān)管,即實施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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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危包證?
⊙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檢驗包括性能檢驗、使用鑒定。
下面我們就以鋰離子電池組及其常用包裝為例,講解危包證的辦理要求。
性能檢驗
性能檢驗由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yè)(需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yè)代碼)申請。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yè)應向屬地海關申請性能檢驗,并規(guī)范填寫《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檢驗申請單》,因不同包裝類型進行型式試驗所需的時間長短有差別,企業(yè)在申請辦理《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時應提前報檢,預留足夠多的檢驗時間。
企業(yè)提交的單證可根據(jù)《關于檢驗檢疫單證電子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0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簡化。
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采取周期檢驗和日常抽查檢驗相結合的方式,經性能檢驗合格,在核定的周期檢驗內,企業(yè)可憑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測報告和廠檢合格單辦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jù)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一般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未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且外包裝狀況良好,企業(yè)可重新申請包裝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xù)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使用鑒定
使用鑒定由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或者出口單位(即鋰電池生產廠商或者出口商)申請。
企業(yè)提交的單證可根據(jù)《關于檢驗檢疫單證電子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0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簡化。
海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危包使用鑒定時,會根據(jù)以下內容進行合格判定:
a. 包裝容器上是否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lián)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志。
b. 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或滲漏。
c. 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
d. 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觸。
e. 電池應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f. 電池的電極不得支承其他疊加電池的質量。
g.國際規(guī)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guī)定。
經判定合格或者企業(yè)整改后經重新檢驗合格的簽發(fā)《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經判定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并簽發(fā)《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有效期空運為3個月,其他運輸方式為1年,但都不能超過性能單的有效期。